2017年,李女士和白先生在熟人介紹下,分別在西咸新區涇河新城永樂鎮的旺泰城項目購買了一套房子,一直等到2021年五六月,得知小區開始交房時,李女士和白先生卻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子已經被賣給他人,且已經裝修。兩人聯系開發商,要求要么換個房子要么退了已經繳納的首付款及利息,但開發商一直推脫,至今,兩人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


【資料圖】

前去收房發現別人在裝修

據了解,2017年12月,李女士經熟人介紹,在位于涇河新城永樂鎮的旺泰城項目購買了一套104㎡的房子,開發商是楊凌旺泰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約定總房款23萬余元,交房時間是2018年5月1日。首付6.9萬余元,交房后90日內付9.3萬余元,2018年底付6.9萬余元。

李女士說,“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按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款6.9萬余元,然后就等著交房,2018年5月到了交房時間,我來到項目一看,小區還沒有建好,很多設施不到位,詢問開發商工作人員,他們說消防驗收不合格,讓回家等。這一等就是三年,2021年五六月份,我聽說項目開始交房了,來到小區一看,發現我的房子已經被人裝修。我聯系開發商,他們說我的房子已經賣給別人了。我提出,要么在小區再給我找一套房子,我付清尾款,要么開發商退還我的首付款,再根據合同約定,補償利息。開發商口頭答應處理,但從2021年拖到如今,開發商既不退錢也不給房?!?/p>

和李女士的情況相似,白先生是2018年經熟人介紹在該項目買的房子,合同約定總房款26萬余元,白先生首付50%、13萬余元,這個錢還未打進開發商公戶,而是打進了開發商法定代表人佘某的賬戶。2018年5月到了交房時間,白先生也未能收房,此后來項目時,還進自己的房子看了一次,但到了2021年五六月份,他再來看房時,發現自己的房子已經被人裝修。

最初建房用的是村民宅基地批文

李女士和白先生介紹,他們購買房子的時候,事先知道這個項目是小產權房,但當時因為項目位置好,價格也便宜,就交了首付。那么,旺泰城項目到底是個什么性質?取得了哪些合法手續?

據了解,旺泰城項目2014年就已經主體建成,數年來因為各種問題,開發商換了好幾茬。永樂鎮永樂村是個城區村,人多地少,之前很多村民已經拿到了宅基地的批文,但是村上沒有土地,后來村上想了個辦法,把幾十戶村民的宅基地集中到一起,邀請開發商來蓋樓,樓蓋好后解決村民的住房問題,剩余房子由開發商售賣,彌補建筑成本。所以這個項目沒有任何手續。

對于旺泰城項目購房者如何維權,去年2月份,原涇河新城住建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從來沒有聽說過旺泰城項目,也未給該項目辦過任何手續。

去年12月,對于旺泰城小區存在的問題,涇河新城開發建設部及文旅產業促進部回應稱,該小區屬于鄉鎮直管,相關問題應該找永樂鎮處理。

法院調解后,開發商不執行

李女士和白先生出示《房屋買賣合同》顯示,合同約定,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逾期超過9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規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時間,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此外,關于交接的約定為,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或電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逾期30天出賣人有權終止合同,后果由買受人自負。

2022年,李女士和白先生向涇陽縣人民法院起訴了開發商楊凌旺泰置業有限公司。

1月10日,李女士表示,法院調解后,要求開發商按月退還李女士和白先生的首付款,但開發商并未執行,一直以各種借口拖延付款。

1月11日,記者聯系開發商楊凌旺泰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佘某,但電話未接通。

購房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月11日,對于此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生效,且開發商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履行支付義務,那么購房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趙良善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以及該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法院可以對開發商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扣、拍賣、變賣等措施。

趙良善解釋,如果自執行6個月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暫且結案,同時,將開發商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高消費(比如禁止住星級酒店、禁止乘坐飛機或高鐵等)。此外,視情況,也可對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一旦發現開發商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購房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p>

關鍵詞: 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 合同約定 開發商的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