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渭城區一家酒店內的自動售貨機上買到過期飲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自動販賣機所屬公司索賠1000元,負責給販賣機補貨的工作人員表示,最多賠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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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劉先生向華商報-二三里資訊反映稱,他于12日晚上在尚美精品酒店內的自動售貨機上花費10元買了兩瓶飲料,“一瓶是茶π,一瓶是元氣森林,拿回房間喝了半瓶元氣森林后,發現味道不對,看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后,發現過期了一個月”。

劉先生告訴記者,當晚他再次來到自動售貨機查看其他元氣森林的生產日期,為保存證據,他再次花費5元購買了一瓶元氣森林,“當時過來時還有好幾瓶,看了2、3瓶都過期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向我賠償1000元”。

當日上午,華商報記者看到自動售貨機中已無元氣森林飲料。隨即記者在劉先生購買的飲料上看到,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0日,保質期為9個月。

對此,酒店大堂的工作人員表示,自動售賣機不是酒店所有,并不清楚此事。

隨后劉先生與記者一同聯系了該販賣機的補貨人員王先生,在與其多次溝通下,王先生表示,最多可以賠償100元。他還表示,由于人員調整等多種原因,可能導致了換貨不及時。至于近期上貨時間,他并不清楚。

對此,咸陽市綜合執法支隊米隊長表示,遇到相關問題后,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受理后,會到現場進行核查后,協調雙方進行協商。劉先生表示,自己也正在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米隊長還提醒到,為避免購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先看一下生產日期,同時應注意食品的儲存環境。

相關資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華商報記者 楊寧 編輯 牛佩瑤 朱國敏

關鍵詞: 生產日期 自動售貨 食品安全標準 消費者協會 工作人員